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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科技通讯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粮油食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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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码垛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堆粮地坪和囤积堆粮器材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
(二)码垛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堆粮地坪和囤积堆粮器材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正常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食储存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有关粮食储存损耗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粮食储存损耗。 国家对政策性粮食储存损失的处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剩余,不得抵销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油的损失和损耗。
第二十三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设置粮食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食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粮食库存情况发生变化时,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食货位卡及相关帐目,确保账实、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储存在专用药库,实行双锁管理,登记药剂和包装物的接收和回收。
进行熏蒸工作,应当制定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熏蒸作业期间,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周围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发生库存粮食降价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处置,避免扩大损失。 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粮食储存事故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是常见的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者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是较大的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者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是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是特别重大的储存事故。
第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粮食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仓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虚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管理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食仓储管理单位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食仓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粮食进口、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粮食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粮食,包括各种粮食、植物油、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单位,是指仓储容量规模在500吨以上或者储罐容量规模在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食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食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事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库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食仓储活动的经营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发布的shumingHao123@.com ()商储)字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储粮仓库建设要求?
国家粮食储备库必备条件: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优秀的仓库保管技术人员,不漏雨,下雨,潮湿,通风密闭,能防鼠,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仓库,切实可行的储粮规则此外,国家粮食池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四无`标准(无霉菌、无鼠雀、无虫害、无事故)”
文章来源:《粮油仓储科技通讯》 网址: http://www.lycckjtx.cn/zonghexinwen/2022/1213/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