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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科技通讯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粮油食品

来源:粮油仓储科技通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13 02:4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仓储机构的粮食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 粮油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仓储机构的粮食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粮油仓储科技通讯核心期刊论文发表,2014年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仓储机构的粮食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的粮食仓储单位从事粮食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仓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技术,延缓粮食质量下降,降低粮食损耗,防止粮食污染,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库监狱

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库管理

第六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发起粮食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储(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本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具有与粮食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食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食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检验,并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质量档案还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第十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入库粮食,使其符合储存安全要求,并按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分类储存。 粮食入库(仓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在每个货位及时建立“库存粮食货位卡”,准确记录粮食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食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放在货位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食仓储单位在发放粮食前应当按规定对发放的粮食质量进行检验。 粮食发放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三条发放的粮食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 未经处理的严重虫蛀、危险虫蛀不得出库。 有发热危险的粮食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库、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粉尘防治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 禁止人员进入作业中的干燥塔、筒仓、浅丸仓库等设施。

第四章粮食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食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食保管员、粮食质检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食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 在粮食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储存的物品,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不得危害粮食储存安全。

第粮食仓储单位应当对仓储(罐)分配编号,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储(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食,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食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粮食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的,应当通过替代储备、租赁等,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 粮食仓储公司应当与储备或者租赁公司签订规范的储备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需要露天储存粮食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囤积堆放,必须保证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文章来源:《粮油仓储科技通讯》 网址: http://www.lycckjtx.cn/zonghexinwen/2022/1213/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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